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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李光正、通讯员孙波)5月29日,省民政厅印发通知,在湖北省范围内实施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时间为两年。全省各县、市、区(含功能区)婚姻登记机关自6月1日起,受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跨省通办”事项。
通知明确,在湖北省内,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调整后,双方均非湖北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或双方为湖北省户籍的,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离)婚登记。一方为军人另一方为非军人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根据民政部统一部署,武汉市于2021年6月1日开展结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工作,湖北省自2023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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